花10万元买的车位,自己却不能停,物业公司该赔吗?今天(11月28日),记者从江宁技术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物业公司被判赔违约金5000元。
2021年7月,南京市民小羽(化名)花10万元买了所在小区车库的57号车位,并按约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月80元的停车管理服务费,同时与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违反管理约定的行为可采取劝阻、书面告知等方式制止。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有权采取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诉讼等措施。
2021年10月以来,小羽的车位一直被同小区一名业主涂改车位标识后占用,在协商无果后,小羽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物业公司采取告知及恢复车位标识的措施,但该业主仍继续占用。在小羽进一步提出要求后,物业公司未采取其他措施,为此小羽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5万元。 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已按服务合同履行职责,小羽的损失应当向侵占她车位的业主主张,且小羽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无实际依据。
小羽认为,因物业公司未履行车位管理义务,构成违约,造成自己的损失。她除了向该业主主张权利外,也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小羽向物业公司主张的损失及违约金5万元,主要包括17次的维权成本约2万元,车位价值贬损费约3万元以及违约金1万元,按照5万元主张。 物业公司是否该支付违约金?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小羽的案涉车位被侵占后,对实施侵占行为的业主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物业公司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双方管理服务协议及临时公约规定的标准,导致小羽无法正常使用案涉车位,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小羽的实际损失及物业公司的违约情形,法院酌定物业公司赔偿小羽违约损失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南法轩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