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溧阳法院获悉,近日,原告王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溧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周某和其妻子李某《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

2018年,周某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王某施工,经双方确认,周某尚应支付王某工程款20万元,但周某一直拖欠未支付。王某遂于2019年10月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支付相应工程款。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原本幸福的一家三口(周某、李某及22岁的儿子小周)迅速“分崩离析”,周某与妻子李某随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周某“净身出户”,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全部归女方李某所有。
王某认为,周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迅速签订《离婚协议书》,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相应的份额处分给李某所有,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本案中,周某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李某所有,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现王某要求撤销周某和李某对于上述财产的处分行为,该请求符合有关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故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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