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好的年度绩效奖金,可到了年底,公司却不予支付,法院会怎么判呢?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陈女士入职苏州一家公司,从事市场销售负责人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税前50000元/月,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时,员工将有资格获得一笔绩效奖金,目标为员工年度基本工资的33%(“绩效奖金”),但最终数额由公司酌情决定,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3月内支付。”合同期满后,公司出具了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拒绝支付绩效奖金,公司拒绝支付有两方面原因,其一为公司经营状况亏损,其二为陈女士工作绩效不佳,于是,陈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比例乘以80%支付绩效奖金,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公司拿出了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证明公司经营亏损的事实,关于陈女士工作绩效不佳,公司表示,她没有按计划完成工作目标。
对此,陈女士表示,她有在帮公司销售,公司也有对外销售的行为,但是因为公司没有拿到销售许可证,不能算作公司的业绩, 所以公司就把业绩转到关联公司去了,所以其实并不存在公司亏损的说法,另外,公司在初创阶段,她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多短板,也向公司提出了各种要求,包括需要科技人才, 需要设备,但是公司也没有给解决,所以,她认为并不是靠她个人能力就可以把公司经营得很好的。
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举证了工作安排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案外公司出具的业绩证明、采购清单证据可以证明该医疗器械公司通过转移业绩的方式将销售业绩转移到代理公司,因此公司称经营亏损的说法不予采信。同时,该公司在初创阶段更需要资源合理配置,公司仅有三名员工,陈女士任职岗位为市场销售负责人,还要同时兼顾其他事务,没有按原计划完成的工作不能归责于她一人,最终,法院酌定公司应按目标绩效奖金的60%向陈女士支付绩效奖金。
(《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