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吴某老两口辛苦一生将儿子小吴抚养成年,儿子在南京工作、定居后,老两口卖掉了老家的房产,一直居住在儿媳王某在南京购买的房产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婚后不幸病逝,老两口面临丧子之痛外,还开始因继承、房屋权属、居住迁让等问题屡次与儿媳王某对簿公堂。今天(10月25日),记者从江宁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件。

王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位老人自案涉房屋中迁出。经法院一审、二审后确认,案涉房屋虽然是王某所有,但经王某认可,购买案涉房屋的目的是为两位老人在南京养老居住,为此,两位老人将老家房产出售,已无其他居所。王某在丈夫去世后,即要求两位老人迁出案涉房屋与其同意两位老人在案涉房屋居住的内容相悖,且有违公序良俗,故判决两位老人享有案涉房屋合法的占有使用权,驳回了王某要求两位老人迁出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然而,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又在两位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卖给了闵某。闵某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随后,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吴某老两口迁出案涉房屋并支付使用费。两位老人此时均已年逾八旬,再次面临可能居无定所的困境。两位老人认为,小两口之前说要接自己来南京住,自己才把老家的房子卖了,卖房款也给小两口了。现在自己名下已经没有房产了,搬出来后无处可去。而且,根据法院之前的生效判决,自己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闵某与儿媳王某签订的关于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涉嫌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合同。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了胡某、吴某老两口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合法居住权,与本案原告闵某通过买受行为取得了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之间的矛盾。经仔细审查闵某与王某之间的交易过程,承办法官发现,闵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并没有向王某实际交付资金的记录。除购房贷款外,案涉房屋首付款100余万元,闵某表示是以其对王某的借贷债权进行抵销。另外,胡某、吴某老两口实际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闵某在向王某购买案涉房屋前,并未前往案涉房屋查看房屋状况,亦与常理不符。
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闵某要求胡某、吴某二人迁出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江宁开发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闵某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有关案涉房屋的居住、迁让的纠纷了结,江宁开发区法院也未再发生因案涉房屋的诉讼纠纷,胡某、吴某老两口终于得以在案涉房屋中安享晚年。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琚文雁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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