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视频称,青岛啤酒三厂一名工人在原料仓小便。现场视频显示,在一处厂房内,一名男子爬进一处存放原料的仓库内,四处张望后,站在原料上开始小便。视频发布者IP地址显示位置为青岛啤酒三厂。当地回应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对此,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余雯律师认为,如果视频属实,该男子的行为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律师说法:
如果视频反映情况属实,如何定性涉事男子的行为?
如果网传视频属实,男子确实有视频中描述的行为,那么该男子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的立案标准是在司法解释中进行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破坏生产经营的,应予立案追究。
也就是说,该男子要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者破坏的行为达到三次以上的,才能进行刑事处罚。
如果该男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厂家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如果视频系伪造,视频发布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如果经过调查,该视频的来源有假,那么就存在通过网络散布谣言,诋毁企业形象的可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厂家如何维权?
如果视频属实,涉事男子需承担刑事责任,则不用进行民事赔偿。若男子愿意给予一定赔偿,厂家可对男子出具刑事谅解书,法院也会减轻其处罚。
如果涉事男子不构成刑事犯罪,受到治安处罚,则厂家可以民事起诉的方式,要求男子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视频系伪造,该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厂家可要求视频发布者赔礼道歉,并主张相关民事赔偿。
律师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目前该事件尚在调查中,我们等待最终结果。但不论网传视频是否属实,我们都希望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调查,如有问题立即整改,以保证食品安全的一片净土。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 余雯律师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