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一样有追求爱情的权利,如今,不少老年人不但在物质上实现自我满足,也在精神上活出了自我。不过,现实中一些再婚的老年人,尤其是在一方去世后,引发了一系列家庭纠纷。昨天,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老案件,再婚老伴去世后,高龄老人被老伴子女索要“房租”。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家庭庭长朱教莉介绍,“本案中,李先生的子女认为涉案房屋,法院已经判决按份共有,他们都是共有权人,现在这个房屋是由杨女士单独居住,那就侵犯了他们对子女对房屋应当享有的使用权,要求继母支持房屋占用费”。
1997年12月份,年过六旬的杨女士与丧偶的李先生再婚,婚后两位老人相濡以沫,互相扶持。2003年,李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两人居住。2017年7月,李先生患病去世。没多久,李先生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的5名子女将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由他们继承这处房屋。两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先生的5名子女各享有这套房屋13/72的产权份额,杨女士继承7/72的产权份额。在2019年10月,这处房屋已经变更登记到了各个继承人名下,按份共有。可不曾想,杨女士又再次成为了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家庭庭长朱教莉介绍,“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共有权人对房屋都有使用权,但本案要考虑这个房子的来源和居住状况,从来源上看,这个房子在老人再婚的时候,就是很明确地用于老人婚后的生活,且这个房子是李女士目前的唯一住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老年人的养老以居家养老原则为基础,所以我们这个时候侧重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5名子女的诉讼请求。5名子女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官表示,再婚老人往往都各有子女,且再婚时子女也已成年,双方没有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方去世后,容易产生此类的纠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家庭庭长朱教莉介绍,“民法典施行之后,产权人可以通过居住权来设定一个终身的居住权,比如说,婚前财产要留给亲生子女,但是他又要兼顾到再婚老伴老有所居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约定或者遗嘱的方式设置这样的居住权”。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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