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拒不认罪?“零口供”刑拘!

2023年10月20日 17:59:41 | 作者:朱霏霏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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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于都男子张某一夜之间在多家银行的ATM机上恶意注入强力胶,致机器无法正常使用,被警方抓获后百般抵赖、矢口否认,拒不配合警方工作。后警方依托扎实的侦查工作,查清张某的犯罪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嫌疑人张某的作案过程,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图片来源:于都公安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某会受到什么处罚?

  本案中,张某恶意将强力胶注入ATM机,致使机身多个数字按键无法使用,属于恶意损毁公私财物。张某破坏了多家银行的ATM机,严重影响群众办理业务,情节严重,涉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什么是“零口供”?

  “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

  实践中,常见的“零口供”有下列几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始至终对于犯罪行为没有任何供述,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供述,但是供述从根本上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三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知或者故意。

  什么情况下可以“零口供”定罪?

  虽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供述,但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等其他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达到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仍然可以指控或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有法律依据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因此在我国,“坦白从宽”于法有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并没有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如果不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所以“抗拒从严”并未写入法律。

  律师提醒

  要遵纪守法,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违法犯罪后不要认为拒不供述就能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李博律师 新闻来源/于都公安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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