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的老李因为欠老王钱款,就将家中一套房屋以房抵债。原本事情已经结束了,可两年后,老王却把老李告上了法院。
当年,昆山的老李因投资向老王借款200万元,老王同意借款,并提出借款人要写老李女儿的名字,老李作为借款担保人 。老李同意后,双方办理了借款手续,200万元也打到了老李女儿的账户,双方约定了利息以及借期一年。一年后,老李只归还了部分利息,剩余欠款无法归还。
双方协商后,老李以家中一套房屋作价180万元以房抵债。双方在抵债协议签订过程中,出借方老王又提出了一个要求,过户的时候要过户到他儿子名下,由他儿子作为房屋的买受方。
跟老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是熟人又是好友,老李没有多想就同意了,于是老李夫妇就和老王的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抵债协议。双方也约定,在过户完成后,原有的债务全部结清。
但是后来因为房价的波动,老王买下这套房子之后就认为房屋跌价了,不值那么多钱,觉得自己亏了,又反悔,想要让老李归还剩余的借款。老李不同意,于是老王起诉到法院,要求老李归还相应欠款及利息合计近200万元。
庭审中,老王表示,房屋买卖双方和借款双方主体都不一样,是两回事。但老李出示了当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抵债合同。其中明确写着:房屋过户完成后,200万元本息还清,双方无异议。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合同原则上为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结合到本案双方在以物抵债合同达成之后,并且已经完成了房屋的过户,所以以物抵债行为的效力是应当予以认定的。最终,法院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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