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关键证据,被ta用修正液涂改了之后……

2023年10月18日 15:39:20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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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还款计划等证据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最直接、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借款人已偿还借款的,应要求立即收回借条,出借人主张借条已丢失或已销毁的,要让出借人出具该笔借款已清偿完毕的书面说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产生。10月18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的一起案例。

  2010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原告王某五次借钱给被告李某,并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李某向王某出具五张借条。王某称其多次催要,李某均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认可该五份借条均是其出具,但被告已经还清。以前没有微信、支付宝,还钱都是支付现金。被告还钱后,曾让原告把借条撕毁掉,被告并没收回过借条。被告已经还清欠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第四份和第五份借条系同一天出具,写在同一张A4纸的左半页,纸的背面是借款人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第四份借条写在正面左半页上半部分,第五份借条写在左半页下半部分,第五份借条最下方和整张纸正面右半页有大量修正液覆盖的痕迹。

  对于为何有修正液覆盖,王某一开始对法官陈述“小孩在纸上瞎画的,我让小孩涂掉,小孩用修正液涂的”;庭审后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称“涂改液覆盖内容系本人在借条空白处记账书写的内容,与借条无关”。

  经过仔细比对,第五份借条在落款处最下方用修正液覆盖的内容为“补前借条,前借条作废”;右半页用修正液覆盖的部分隐约可见记载了多项时间、月份、金额和“还”字样等内容。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对于存在严重瑕疵的债权凭证,在出借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存续。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存在严重瑕疵,原告对此先后陈述不一,原告对其主张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并存续的当事人应提供完整的借条原件。

  本案中,出借人提供的借条原件虽然主要内容完整,但是出借人自己在借条空白处记载的内容进行涂改、覆盖,最后形成的第五份借条下方“补前借条,前借条作废”被修正液覆盖,且第四、五份借条右半页记载的还款时间和金额等内容亦被修正液覆盖,该借条原件应认定为存在严重瑕疵。

  原告对涂改、覆盖原因前后陈述不一,先是陈述系家中孩子在借条空白处乱画后涂掉,但被修正液覆盖的内容明显非乱画形成,而是清晰的文字和数字;原告后是陈述系其自行在借条空白处记账书写、与借条无关,但对于在与本案借款无关的情况下为何要在被告出具的借条上记载“前借条作废”和还款内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法采信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认定借款人出具借条后未予偿还的事实。原告对其主张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刘茂梁 常乐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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