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前经历一段分居,分居期间,子女随一方生活,那么在离婚时,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主张另一方对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进行补偿呢?10月18日,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张女士和王先生于2019年相识相恋,2021年登记结婚。2021年12月份,张女士怀孕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争吵后双方分居生活。此后,张女士一直居住在娘家。2022年5月份,张女士分娩一女。女儿出生后,张女士和王先生的感情没有改善。张女士在其母亲的帮助下,抚养女儿,王先生未向张女士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2023年4月,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女儿由张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依法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同时,张女士还要求王先生承担女儿自出生至起诉之日止女儿抚养费的一半。
王先生表示,与张女士两人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他同意离婚,女儿由张女士直接抚养,他承担自离婚之日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的一半,但女儿出生之日至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用,他不同意支付。他表示,张女士未主动告知其女儿的情况,其没有办法支付抚养费用,且分居期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用于抚养女儿的费用也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一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离婚。双方均同意女儿由原告张女士直接抚养,被告张先生负担今后女儿抚养费的一半。

双方对分居期间女儿抚养费的负担问题存在争议。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均应对未成年子女尽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子女有权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而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处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抚养费也是该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而无需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另行诉讼。但当父母无离婚之意思表示时,只能由子女提出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尽抚养义务。据此,法院酌情支持由张先生承担女儿出生后至原告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10000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属于法定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从未成年子女出生之日至其成年或独立生活时止,无论父母是否与子女一起生活,父母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未成年子女一般只能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不能以婚姻关系不睦为由怠于行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即使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夫妻仍然是共同财产所有制。如果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各方单独控制的财产相对独立。其次,对于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也应当严格审查,不能仅以是否支付抚养费为评定标准,还应当考虑未成年子女是否居住在夫妻共有的房屋,是否从共有财产的收益中获取抚养费等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形。第三,如果有证据证实夫妻一方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使用共同存款,变卖共同财产等履行抚养义务,也可适当减轻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责任。
(《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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