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邓某和2岁的女儿唐某遭到未拴绳犬只袭击,致唐某全身多处咬伤。目前,犬主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此,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永衡(盐城)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认为,犬主人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监控视频截图)
律师说法:
本案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本案肇事犬属于烈性犬,且犬只主人因为疏忽大意、未给犬只拴绳的过失行为而造成他人受损。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犬只主人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吗?
本案发生在四川成都,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如系饲养者未妥善看护导致犬只自行出户,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邓某母女如何主张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肇事犬只不仅没有拴绳,还属于烈性犬,因此犬只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邓某母女受到的损失,如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邓某自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监控视频来看,邓某及其女儿并未主动挑逗、触摸肇事犬只,而是在小区内正常行走过程中被撕咬,对此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应当由犬只主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受害人本身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小区物业是否要对此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已经尽到管理义务。如果该肇事犬只已经在小区里长时间滞留,存在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危害的风险,而物业公司没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对该风险加以防范和管控,则应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安全管理的职责,应对肇事犬只咬伤业主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责任比例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律师提醒
大家应自觉依法文明养犬,坚守养犬规范,坚决杜绝溜犬不牵绳、无证养犬、犬粪不自清等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通讯员/钟延成 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成都崇州公安 “今日崇州”微信公号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