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买了想要回“订金” 这场长达九年的“拉扯”有了圆满结局

2023年10月12日 16:59:17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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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我们家收到了2万元的打款,心里终于又踏实一点了!”10月12日,记者获悉,日前,宿迁市泗洪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收到了一条由当地居民老李发来的短信。看到上面的内容,检察官也感到欣慰:“这是一场长达九年的买房风波,能圆满化解是最好的。”

  2013年的夏天,老李与朱某口头达成协议,约定朱某以18万元的价格将安置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老李。老李陆续三次共交付4万元给朱某。

  六年过去,老李一直没有付尾款,也不想再要那套房子,于是开始向朱某讨要4万元,朱某却拒绝退还。在多次讨要无果后,2020年8月,老李与妻子将朱某告上法庭。

  “2015年,我就跟朱某说这房子不买了,要解除合同,他当时还答应我,等房子另行卖出后能退我4万元,结果就一直在推脱。”老李说,朱某的这番做法让他颇为不满。

  对此,朱某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表示,直到2019年老李才表示不买房了,一直未付尾款,没有完成交易,属于违约,无权要求退还4万元。

  在诉讼的过程中,老李还了解到涉案房产是朱某女儿的,便撤回起诉,转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朱某出售他人房产,实施诈骗。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受案初步调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立案决定。2022年3月,老李向泗洪县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申请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立案。

  “首先是要弄清楚朱某是否涉嫌诈骗,也就是要查清他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承办检察官介绍,随后,根据走访社区、调查户籍等情况检察官发现,小丽是朱某的女儿,平时与父亲一起生活,该房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虽然这套房在其女儿名下,但朱某事先征得了女儿同意后才出售房产,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结合全案其他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件本质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属民事范畴,公安机关刑事不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妥。

  对于这个结论,老李一时无法接受。“虽然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了,但本案中两人的矛盾纠纷还没有化解。”检察官介绍,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司法办案质效,因此,泗洪县检察院决定“一办到底”,主动替他们化解多年的积怨。

  针对4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的民事法律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证据“收条”中写明钱款是“订金”而非“定金”,在没有其他反向证据的情况下,这4万元应属于购房款的一部分。

  2022年年初,朱某已将涉案房屋向第三人出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不可能再继续履行,因此,朱某应当返还这4万元给老李。

  化解长达九年的矛盾,非一日之功。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当面交谈后,老李、朱某一家的情绪慢慢发生了变化,从一开始的抵触到后来表示愿意坐下来协商。随后,在经过十余次“背对背”的单方调解后,检察官再次对双方进行调解,签订了和解协议,这一长达九年之久的矛盾纠纷终于圆满化解。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王璐瑶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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