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发短视频抹黑原合伙人 法院作出判决

2023年10月11日 18:19:24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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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0月11日)记者获悉,最近,无锡的汪先生刷短视频的时候,竟然发现有人发视频恶意抹黑他,而这个发布人竟然是自己曾经的合伙人康某。汪先生气不过,将康某告上了法庭。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方玉宝说:“短视频内容当中提到,原公司运营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提到原告汪先生和公司里面的谁谁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还说到了原公司存在挪用公款,各种涉嫌违法违纪的情况。”

  汪先生认为短视频里发布的内容子虚乌有,甚至还恶意诽谤,气不打一处来,一查发现,短视频的发布者竟然是原来的合伙人康某。

  方玉宝介绍:“原告汪先生和被告康某原来是原告这家公司的几位创始人之一,都是股东,去注册了一个品牌,品牌生意做得也比较好,大家在运营过程中,因为管理、分红有些矛盾,被告就准备说,我自己再出去成立另外一家公司,我再来做另外一个店 。”

  从合作伙伴转眼变成了竞争对手,康某和汪先生的矛盾愈演愈烈,口角纠纷不断。于是,康某便发布短视频,恶意抹黑汪先生及他的公司。事后,汪先生将康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

  方玉宝说:“被告对他所发布的一些内容,尤其是原告主张,不真实的内容,他没有办法证明都是真的。” 《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方玉宝说:“康某发布的内容已经明显导致了,原告以及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损害,所以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请应当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康某立即停止对汪先生及其公司的名誉侵权,删除发布的涉及对汪先生及其公司有负面评价的视频,同时,向汪先生及其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以及短视频账号上发布道歉信,自发布之日起连续保留60天。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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