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撤场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档案资料 业主诉至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09:21:12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095519d93e5c46168b1343c8c55143ac 47032418 2023-10-11 09:21:12 /a/20231011/095519d93e5c46168b1343c8c55143ac.shtml

  伴随着城市化率不断提高,物业纠纷随之增多。其中不仅有常见的物业费纠纷,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说明如今人们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也暴露出少数物业服务公司缺乏依法规范服务的意识。10月11日,泰州高港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03年至2021年期间,某物业公司一直为一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8月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公司撤出该小区,但一直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物业档案资料。经业主、相关部门多次催告,物业公司仍未交接。业主委员会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移交小区建筑区域总平面图、总规划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2003年至2021年物业管理期间的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清册和相关资料;公共收益、公共能耗财务收支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等资料。

  经高港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缔约双方应按照合同法人约定享有权利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后合同义务,对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的请求予以支持。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谭毅  刘柳 编辑/玉洁)

标签:正在获取...

来源:荔枝网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