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捆绑收费”,你要当心了!

2023年10月10日 09:38:18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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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0月10日),无锡滨湖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2021年2月,老甲(售房人)与小乙(购房人)在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老甲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小乙,实际成交价格为172万元;该房屋产权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其它过户相关费用均由老甲承担;老甲须向中介公司交纳佣金服务费20万元(含所有费用)。

  后老甲从小乙处收到部分购房款20万元,当场交付中介公司19.5万元,用于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事后老甲获知,其应缴纳的税费为7万余元,扣除该费用及中介费5.16万元,中介公司应将剩余的7.2万余元返还。双方协商不成,老甲遂诉至法院。

  中介公司辩称,老甲与小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中介公司已依据店内收费标准向老甲告知将会收取:案涉房屋中介费5.16万元、贷款服务费3万元、权证服务费0.2万元、购买方办证工本费80元、税费14.79万元,共计23.14万元。考虑到客观因素影响,为促成交易,最终约定由老甲总共支付佣金服务费20万元,并明确房屋交易产生的各项必要税费从上述费用中支出。据此,中介公司认为老甲无权再请求返还。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双方对约定的佣金20万元中的税费,系在签订合同时对税费所作估算,而实际履行过程中,该费用远低于双方估算,故在佣金构成为税费和中介服务费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应在扣除其中介服务费和实际支出的税费后,就超出部分的价款4.1万余元退还老甲。

  一审法院判决老甲应承担中介费5.16万元,各项税费10.1万余元,中介公司应返还老甲4.1万余元。中介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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