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苏州常熟虞山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大屏幕播放监控拍下的不雅画面,引发关注。画面里,疑似一对男女在户外发生关系。画面外,有人用话筒实时“评论”,周围还有人员附和。10月8日,常熟市虞山街道就此事发布通报称,10月5日,虞山森林防火队员林某在值班期间,违规拍摄不雅监控画面并转发,目前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对此,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马红君律师认为,涉事防火队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不仅要对画面中的男女承担民事责任,还会面临治安处罚。


律师解读:
为公共安全需要可以设置视频设备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商家不可以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但这并不意味着摄像头可以随意被安装。
任何单位、部门在安装摄像头时,务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循维护公共安全原则,同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保障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和泄露他人隐私。
设置视频设备合法不等于可以随意侵犯他人隐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和泄露他人隐私。
因此,出于安全考虑,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将摄像头监控到的画面泄露出去,则会产生侵权行为,不符合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侵犯他人隐私应承担违法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次事件中,该视频监控中的步道为公共场所,且安装监控的目的是为了森林防火安全需要。在有需要的公共场所设置监控设备,无意中记录了男女的不雅行为,不算侵权。
男女在野外发生关系虽不雅观,但也属于个人隐私。相关涉事防火队员明知视频中裸露他人身体部位、涉及他人隐私而刻意拍摄、对外发布,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从网传视频中可以发现,不雅监控画面不仅被翻拍传到网上,还附带侮辱性言语,因此涉事防火队员不仅要向被拍男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会面临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新闻来源:大风新闻、“福地虞山”微信公众号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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