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四川发生一起离奇案件:陈某因为想收养张某的孩子被拒绝后怀恨在心,便在网上花11万元雇佣李某去教训张某。李某为了骗取佣金,找到张某要求其共演一出戏,并承诺事后从佣金里拿出2万元给他。张某答应李某的要求,伪造作案现场后,报警。最终,李某和陈某双双落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图片来源:今日说法)
律师说法:
“杀手”李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李某做为陈某雇佣的“杀手”,没有实施伤害张某的行为,这种行为从法律的层面上来分析属于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但是我们仔细分析一下李某的行为,就能知道,这里面存在着“黑吃黑”的行为:
李某并没有真正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但是他却隐瞒真相,欺骗雇主,他让雇主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从而向他支付了财物。因此构成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杀手”李某的量刑幅度应该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雇主陈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虽然最后没有达到雇主陈某所预期的结果,但是她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买凶的行为,因此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时,没有能够达到伤害受害人的结果,是雇主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因此这种行为是一种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雇主陈某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
张某虽然与“杀手”共同演戏欺骗雇主,但他只是出于自保,既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如果张某没有收下“杀手”之前承诺的2万元,并主动报警。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达不到治安处罚的程度。
但如果张某事后收下了“杀手”给予的2万元,则构成诈骗,是该案中的诈骗犯共犯。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通讯员/余雯 新闻来源/CCTV《今日说法》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