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是指对逝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制度则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遗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然而,随着老年人数量的日益增加和遗产继承案件的复杂化,遗产无人管理、继承人难以妥善管理甚至无法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9月20日,记者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发布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80多岁高龄的杨师傅是一名聋哑残疾人。他父母双亡,亦未成家。孤身一人的他,生活自理成为了最大的难题。然而,令人欣慰的是,在多舛的人生道路上,有那么三个人成为了他生活里的光。顾大、顾二、顾三是三兄弟,他们的祖母早年间曾照顾过杨师傅一段时间,两家交往甚多。因杨师傅晚年无人照料,三兄弟便主动伸出援手,共同照顾杨师傅多年,日日相伴,毫无怨言。为了让老人获得更专业的护理,三兄弟还为其雇佣了护工进行日常照顾。2017年,杨师傅因病治疗后被送往太仓某康复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三兄弟轮流到病房探望、陪护老人,并负责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护工、伙食等费用。病友们都特别羡慕他,有这么孝顺的三个“儿子”。
2021年,杨师傅在康复医院病故。三兄弟不仅尽心处理他的丧葬事宜,还将杨师傅及其父母的骨灰盒一并安葬在三人所在社区的集体塔灵内。每逢祭祖等纪念日,按照当地风俗进行祭拜。2022年,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此处“利害关系人”应当指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顾氏兄弟三人与杨师傅虽不存在继承关系,但多年来一直照顾杨师傅的晚年生活,对杨师傅的起居、医疗极尽照料,多年的陪伴也给了杨师傅精神上的慰藉。在杨师傅去世后,三人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拜。可以说,顾氏兄弟三人对杨师傅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属于《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人,也应当属于《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的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
据此,太仓法院根据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苏法轩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