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松江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2013年至2017年,老人曹某共写下19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分别向两个女儿和一个孙女承诺,要将同一套房产单独留给她们。2021年,老人去世后,遗嘱的三名受益人对簿公堂。法院通过调查走访,发现曹某在2015年时就被认定为具有阿尔兹海默症。曹某在立遗嘱期间,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情况。因此法院认定,曹某所立的所有遗嘱均无效,房产归属以法定继承来确定。


(图片来源:案件聚焦)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遗嘱有哪些形式?
1、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也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同时具备3个形式要件: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同时具备3个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就是用打印机打印的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必须同时具备3个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即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哪些情形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遗嘱无效:
1、遗嘱持有方不能证明遗嘱真实性
2、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被伪造或被篡改
4、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
5、遗嘱人立遗嘱时未保留必留份额
6、代书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
7、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本案中,老人立遗嘱期间被认定为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即老年性痴呆,此病具有持续性,很难断定老人在立每一份遗嘱时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只能认定老人所立遗嘱均无效。
律师建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想立遗嘱,最好通过法院或者公证机关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在某一个点、某一个时期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再在第三方机构共同见证下订立遗嘱,会好一些。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通讯员/刘慧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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