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北城新天地底层有十几家门面房,他们都是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一直由小区物业公司代收。最近有商户反映,物业公司收费的电价远远高于核定的电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8月23日上午,记者来到和燕路北城新天地25-3号商铺,这里是一家面条店。店主吴女士表示,从去年开始她就租用了这家门面房,最近一个月吴女士交纳的电费就达到11437元,如此高的电费让她产生了一些疑问。
“我们有两个炉子,熬汤和煮面条,一天从上班到下班十几个小时都是开着的,最高峰的时候上个月用了9000多度的电。上个月交了一万多的电费,我一看怎么这么多电费,我去供电公司一看价格表,人家收费才七毛多一度。”
吴女士表示,按照电价标准,电费应为每度0.77元左右,而南京和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取的电费价格为1.26元,价格相差了0.49元,以每月9000度电计算,物业每个月从吴女士这多收取了4500元。为此吴女士多次向和青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询问理由,但并未得到对方的明确回应。“开个小店,我们赚一点钱都交给物业了。我问为什么比供电公司高这么多钱,他说一直以来都是这么收费的,没有理由。”为此吴女士曾联系房东,准备给商铺单独装电表与供电公司直接结算费用,但是这一过程并不顺利。
那么和青物业为何要收取吴女士1.26元每度的电费呢?随后记者联系上了电费收取的负责人。
他表示,长期以来一直是按照这个价格收取的,至于为什么会比电价标准高出近5毛钱左右每度,该负责人并未作出解释。吴女士表示,如此高的电费已经给她的经营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的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地方,均存在转供电行为。那么转供电是否都存在加价的行为,加价的标准又如何呢?
为便于电费收取透明化、简便化,《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那么,这家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多收费的情况呢?接到举报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小市分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物业公司一位现场负责人表示,确实加收的了一部分费用,但是对于这部分加收费用的组成,他无法做出明确解释。
“这个钱就是电费还有其他费用,我讲不清楚,我不是财务。”此外,该负责人表示因为前期小区物业更换过几次,部分商铺还没有来得及签订物业合同,所以他们也没有对加收的这部分费用进行公示。“商铺有时候找不到他们的房主,房主十几年了就没看过,就没有签,门面房租客今天来明天走,你说怎么签。”
根据文件要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收取用电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确保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执法人员表示,现在物业公司将所有其他费用与电费合并收取,明显不规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价之外加收任何钱,我们到供电局比如7毛一度,就不能超过7毛,但是你刚才讲的装变压器有一个电损的问题,可以加收10%,第二如果你有公摊电费,要跟住户约定。”执法人员表示,按照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落实转供电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实际损耗、公摊电费、电费清单等信息,接受终端用户和社会的监督。对于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涉事物业公司要全面展开排查。电费和其他费用不能混为一谈,不同类目费用分开收,如果存在不明确是什么费用的情况,要予以退还。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对拒不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零距离》记者/何畔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