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发生关系,女方控告男方强奸 来看律师如何分析

2023年08月22日 19:20:18 | 作者:朱霏霏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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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日,山西大同阳高县的甄女士称,自己儿子已经被拘留了105天,原因是儿子订婚后,未婚妻控告他强奸。本周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订婚后发生关系,男方被控强奸

  甄女士表示儿子27岁,今年2月通过婚介所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谈了3个月恋爱,于5月1日举行了订婚宴,甄女士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甄女士说,双方约定20万元彩礼,剩余10万元会在正式迎娶时拿出。

  甄女士夫妇早在2017年就给儿子备好了婚房,女方曾要求在房本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订婚宴上,双方签订了协议,男方同意两人结婚一年后在房本上加上女方名字。

  图片来源:大风新闻

  5月2日,女方举行了回门宴,当天下午二人在婚房里发生了关系。甄女士说,4日,女方报警称被强暴。5日,儿子被警方以涉嫌强奸带走拘留,6月26日起诉到法院,通知8月24日开庭。

  对于是否强奸,双方各执一词

  甄女士表示,两人发生关系后,女方母亲要求立即在房本上加名字并补上剩余的10万元彩礼,但他们没能及时办到,女方才因此报警。

  甄女士称,事实上,订婚前双方已经是情侣同居关系,婚房内还有女子的衣物,且2号当天双方是自愿的,没有强迫。从两人当天去婚房时的电梯监控看,举止非常亲密。

  图片来源:大风新闻

  对此女方母亲则表示,她有录音证明男方承认自己强迫了女方。从其提供的一段通话录音中可以听到,女方母亲说“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男方回答“嗯,是的”,女方母亲说“那你强暴我们家闺女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男方也回“嗯,是的”。

  不过对此,甄女士却认为对方这是有意套话。

  警方称证据充分,到时限后只能立案

  办案民警表示,一开始准备调解,但由于男方家属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女方的要求,女方坚决不撤案,只能立案。

  至于定性为强奸,确实是证据确凿。办案民警称,在讯问中,男方也承认愿意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同时须违背妇女意志。

  本案从新闻报道看,男方构成强奸罪的事实部分存在较多疑点。男女关系是一种私密关系,旁人很难知晓真实情况,本案目前只有言词证据,其他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都没有。因法院尚未开庭,最终判决结果不得而知,但根据现有情况来看,本案定罪证据不够充分。

  本案从双方订婚交付彩礼开始便充斥着种种要求、条件和不信任,在定罪时不能简单处理,而应充分考虑男女之间的特殊关系,结合双方是未婚夫妇、已经同居、订婚完毕准备结婚的事实,在罪与非罪、量刑轻重上进行权衡。

  如果男方不构成犯罪,女方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男方经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女方控告其强奸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侮辱罪,男方有权主张女方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治安处罚

  女方及家人的行为如未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如果男方不构成犯罪,女方及家人的行为则对男方造成了名誉权的侵害,令男方因此受到了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社会地位的降低、精神创伤等后果,据此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承担侵权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进行损害赔偿。

  订婚后分手,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男女双方继续走下去的可能性不大,因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手时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已经给付的彩礼。

  律师提醒

  本案警示大家,在和异性相处时应注意尺度,更不得违背对方意志。也呼吁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企图利用结婚而达到特殊目的的想法不可取!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沈婧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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