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教师定向培养,是“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三位一体的乡村教师培养制度,对乡村振兴、乡村教育发展、乡村青少年成长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制度给当地有志于成为人民教师的学生提供了政策优惠,同时对培养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相关约束条件有明确要求。如果培养对象未能按要求达到培养标准,将被取消定向就业资格。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针对一起行政纠纷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乡村定向师范生培养过程中,明确细化定向师范生的培养规划,加强培养跟踪,真正实现“为乡村学校培养一批扎根农村、甘于奉献、一专多能、素质全面的本土化乡村教师”的政策目的。今天,记者获悉了这起案件的详情。

李某经高考被S学院录取为定向师范生,入学前,李某与县教体局签订了《定向就业协议书》。在校期间,李某因在期末考试过程中夹带纸条,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S学院向县教体局发函,建议取消李某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提请县教体局予以明确。县教体局复函,同意取消李某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S学院将复函结果告知了李某,并告知其将按普通毕业生身份毕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复函,恢复其定向生资格,并为其安排就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教师是立教之本,师德是教师之魂,诚信是师德的基本要求。考试作弊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这属于基本常识。我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政策中,明确列举了取消定向师范生资格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本案中,原告作弊事实清楚,被培养院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政策文件关于取消定向师范生资格的条件,教体局作出同意取消的回函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蒋同一 王淑臣 张春云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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