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想必大家都有这样的疑问。今天(8月2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7年3月,徐某向刘某借款20万并出具了借条,约定3个月后归还。2018年6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徐某在出事之前还没有还钱,为了追索借款,刘某将徐某的继承人徐小某等6人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徐小某等人称没有继承父亲的任何遗产,且也不知道徐某的欠款情况。为了查明遗产情况,法官调查了徐某生前的财产情况,发现徐某在内蒙有一张银行卡,卡中的15万多元在他去世后1个月后被取出,且取款地点在丹徒。经过再三追查,最终确定这笔钱是二女儿徐小某取走的。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法官胡勇介绍,“六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徐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根据法院规定,该部分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徐某的妻子享有一半的份额,因此徐某的遗产为75227元,六被告需要在继承上述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
对于徐小某抗辩的,这笔钱用于徐某的丧葬费用,法院认为,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已经涵盖了丧葬费用,因此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各被告偿还75227元。被告不服提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法官胡勇介绍,“法律上规定的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概括承受,但不是所有的债务均可以父债子还,父债子还是有前提和限度的,都是在继承遗产的前提下,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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