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卡你脖,致你呼吸困难,你掰他手,致他小指骨折,你该担责吗?7月20日,记者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件故意伤害案。
自诉人姚某与被告人钱某存在运土费纠纷,被告人钱某多次索要无果。事发当天,钱某骑电动车找寻姚某索要工钱,发现姚某后,将电动车停放于姚某汽车尾部,搬石块阻拦于汽车前端,不让姚某离开。姚某进退两难,下车即用左手卡住钱某颈部,钱某为挣脱姚某之手,拽、扯无效之际用力掰姚某手指,后姚某松手。经诊断,钱某脖颈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姚某左小指骨头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审理,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宣告被告人钱某无罪,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后自诉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依法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姚某指控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钱某故意掰人手指致人轻伤,看似符合形式要件,但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进行实质判断,即是否实质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否存在犯罪阻却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钱某为实现其正当债权而找寻、拦截姚某,并无不当行为,二人发生争执时,系被害人姚某卡钱某脖子在先,钱某在拽、扯无效之际,用力掰开姚某卡脖子的手指,系出于本能维护自身安全,对正遭受的不法侵害进行反抗,防卫意图明显,亦未超出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泰法轩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