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记者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下称“锡山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借款案,起诉方明明手握100万借款欠条,法院却不予支持,到底是什么呢?
2021年,丁某持袁某、郁某夫妇于2016年7月签字的100万元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丁某提供了由袁某当日签收的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2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款项交付情况。
而袁某、郁某辩称,丁某曾开设赌场,这100万元借条中的80万元系袁某在丁某赌场欠下的赌债;其余20万元为赌债利息,在收款当日即以现金方式返还给丁某同伙姬某,当时系被逼无奈,才在借条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字。 审理中,锡山法院查明,丁某确于2019年经刑事判决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相关判决书中认定丁某与姬某、曹某等人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9月间开设赌场,丁某在赌场里进行发牌,曹某进行发牌并“放水钱”,袁某为赌客。袁某曾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输了二三百万元”“钱输多了就欠账”。 关于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汇票票面记载的出票人为袁某、郁某所经营公司,系袁某赌博时押在赌场。经法院向银行核实,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实际收款人无法体现与袁某、郁某及关联公司有关。
此外,根据袁某银行流水,袁某在收到20万元后向费某转账16万元。经袁某、郁某申请,费某到庭作证,印证当日袁某以转账向费某换取现金16万元。 袁某、郁某还提供了一份丁某与其二人签订的金额为100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称系与借条同日签订,也是丁某等人意图合法转化赌债的一种形式,内容均为虚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丁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事实,丁某与案外人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9月间结伙开设赌场并已构成犯罪,在犯罪活动中具有“放水钱”的情节,而本案被告袁某为赌场赌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陈述借条出具的时间为2016年7月,系丁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出具的地点也与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开设赌场地点一致。
其次,从款项交付上来看,已查明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流转、实际收款人都不能印证款项实际交付,20万元的转账资金并非丁某自有,丁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来源及具备资金出借的能力。 最后,结合袁某在公安机关笔录中的陈述,费某印证的换现事实以及虚构房屋租赁合同等情况,法院依法认定案涉100万元系非法债务。无论该100万元系由结欠的赌债转化,还是丁某作为开设赌场人员明知袁某参与赌博而出借款项牟利,均系因不法原因而产生的债权,属于非法的民事利益,不应受法律保护。
(来源:江苏广电无锡中心站/徐恺言 编辑/张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