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7月7日)从江阴市场监管部门获悉,2023年6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平台发现某店的探店视频,页面左下角有团购链接,视频页面未标明“广告”。
该短视频由当事人探店拍摄并发布,目的是推介该店的消费项目,视频附带店内团购活动的购买链接,属于互联网广告,但是未显著标明“广告”,也没有消费者可识别为广告的显著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影响较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目前,各种“种草笔记”“知识分享”“测评视频”频频出现,自媒体达人的互联网分享行为,虽然满足了消费者获取购物体验的需求,但其中并非都是无偿分享,而是存在许多商业推广,一旦夸大失真,很容易给消费者带来误导。
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
《办法》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接下来,各级市场监管局将积极普法、严肃执法,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为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