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应尽相关管理职责。如果小区窨井盖缺失,业主一脚踏空致伤残,赔偿责任如何认定?今天(7月3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结的这样一起案例。
事发当天,郭某到小区驿站领取快递,不料回程途中,郭某因道路井盖缺失,一脚踏空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因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郭某认为,小区物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起诉到法院。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在案涉井盖缺失处设置有警示标志,但被他人私自挪走;案涉道路上井盖缺失近一周时间,原告作为业主应当是知晓的,且缺失井盖的地方在道路边上紧邻绿化带,原告郭某是可以避免摔倒的,其作为成年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此,原告郭某认为,其是在道路上正常行走,案涉路段并无路灯、亦无警示标志,加之夜晚行走,周围漆黑一片,根本无法提前发现并避开,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内部道路管理人,明知存在井盖缺失却未及时处理,怠于履行安保义务,应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郭某摔伤后其家人立即报警,民警现场确认案涉道路井盖缺失且周围并无警示标志,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负有管理职责,其不能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郭某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环境应较为熟悉,其在晚上行走时对脚下路况疏于观察,对环境安全注意不够,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郭某95%的损失,合计22万元。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案涉道路系小区内部道路,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对该路段负有日常管理及维护的职责,其明知道路上井盖缺失却未及时修复,亦未举证证明已通过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所以应当对郭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