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违规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收集对比客户人脸信息被罚款5万元,房产公司竟状告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撤销该处罚。最终,法院驳回了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处罚售楼处人脸识别设备的案件入选。

2019年,太仓某房产公司购买人脸识别设备,安装在楼盘售楼处,捕捉、抓拍进入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用于规避销售人员把自访客户私自转为中介客户,同时用于识别客户以便与分销中介结算佣金。
当地市场监管局在售楼处检查时,发现现场仅有11份由客户签字确认的《关于收集人脸信息的知情同意书》。该房产公司认可不强制要求客户签订知情同意书,一般都是成交客户才签订。除上述11份同意书外,房产公司未提供更多征得购房者单独、明确同意的知情同意资料。
在市场监管局调查期间,房产公司停用并拆除人脸识别设备。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50000元。房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太仓某房产公司收集前来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并对购房者进行信息比对认证,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收集使用客户人脸信息得到了所有客户的同意,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等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并无不当。常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据介绍,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系个人信息。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此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具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坚决打击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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