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怀孕逃避毒品犯罪惩罚 未实际哺乳婴儿依法收监执行

2023年06月25日 15:10:01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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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上,对怀孕的妇女在犯罪惩处上采取了一定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刑法。今天(6月25日),记者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就处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小亭怀孕期间,在湖南省衡阳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10月14日8时许,王小亭将冰毒藏于内衣中,至湖南衡阳东火车站欲乘高铁至南京南站,在安检处被当场查获,从其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3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5.69克。

  2017年12月2日,王小亭生育一子。因王小亭怀孕、哺乳,办案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王小亭在案件审理期间再次怀孕,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罪犯王小亭怀孕,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依法决定对王小亭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12月23日,王小亭生育一女。同年12月28日,王小亭将生育的女婴送予他人抚养。因王小亭未实际哺乳自己的婴儿,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经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建议,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收监决定,依法对王小亭收监执行。

  本案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亭运输毒品145.69克,构成运输毒品罪。王小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小亭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少数病残孕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后,利用其无法被收押收监,逃避刑事处罚。该类犯罪人员恶意利用法律的人性化规定,肆无忌惮实施犯罪,社会危害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王小亭在怀孕期间实施毒品犯罪,办案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非羁押强制措施。在案件审理期间,王小亭为了逃避处罚再次怀孕。法院于案件生效后依法对王小亭暂予监外执行,后因其将生育的婴儿送予他人抚养,未实际哺乳自己的婴儿,法院依法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对其收监,防止其恶意利用法律规定逃避刑罚制裁。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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