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哪怕是在离婚后,双方不管有什么矛盾,对孩子该尽的义务都不能少,也不该少。可镇江的一名男子却因为与前妻的房产纠纷,拒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今天,记者从镇江润州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件。

2019年9月,小乐的父亲蔡某(化名)和母亲李某(化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5岁的小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蔡某每个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但离婚后蔡某并没有履行约定,无奈之下,小乐将父亲告上了法庭。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金山湖法庭副庭长杜薇薇介绍,“本案中男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原因,主要在于双方有一个房产还贷的纠纷,在离婚协议中房屋是归原告母亲也就是女方所有的,但是贷款人是男方在偿还,虽然女方有产权,但贷款在男方名下,所以在女方没有支付的情况下男方进行了支付,所以男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蔡某和李某离婚时,约定坐落在市区的一套房归李某所有,剩余的房款也由李某偿还。当初购房时,是蔡某和李某一起用公积金购买的。离婚后两年多时间里,蔡某的公积金账户还是被陆续扣款了2.5万多元。蔡某直至2022年2月,需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为5.8万,扣除已经抵扣的公积金,还需要支付3.2万多元。小乐要求父亲支付这笔拖欠的抚养费,并在之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结清当年公积金抵扣抚养费的差额。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金山湖法庭副庭长杜薇薇介绍,“根据相关的《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有明确规定的,还是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在实际履行中,如果男方或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存在生活水平严重下降或者经济水平出现问题的时候,是可以要求适当降低一点,但在本案中没有提出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2000元抚养费符合实际需求和本地生活水平,因此判决蔡某依法给付未支付的抚养费。法官提醒,为人父母应当自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离婚后也要将诚信,按照离婚协议履约,不得擅自变更、延迟甚至是不履行抚养义务。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