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女主播半年挣五万多 签约公司索赔十万元

2023年05月31日 17:10:15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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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合同纠纷中,网络主播小马(化名)根据和南通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协议,在半年多时间一共挣了5万多元。不料,公司以其未能按约完成有效直播时长且出现多次违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4500元。昨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本案纠纷系劳动争议,应当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前置程序,驳回南通某网络科技公司起诉。

  小马是一名网络女主播,2021年11月与南通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小马每天需在晚上七点至十二点前往公司进行直播活动,实行打卡制,每天有效直播时长不少于5小时,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低于25天,公司针对小马的迟到、早退等事项规定了考勤管理制度,针对直播任务完成情况规定了考核奖惩制度。关于直播收益的分配,由网络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好的比例,在直播平台后台输入分配比例。同时还约定若小马出现违约情形,比如未达到约定的直播时长,需赔偿公司十年营收额。网络公司享有小马直播所产生的音视频的著作权等权利。此外,双方还约定了首月保底收入和季度扶持金等条款。

  数月后,网络公司以小马未达到约定的有效直播时长,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马给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4500元。小马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合作协议,但实际构成了新型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在先,其作为劳动者不应支付违约金。一审另查明,在协议履行近六个月内,网络公司以季度扶持金形式给小马发放两笔费用,一笔6000元,一笔7080元。小马在网络平台直播过程中,个人大约挣了4万多元的观众打赏提成费用。诉讼过程中,双方确认所有直播费用已结清,小马自认数月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直播时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马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真实有效,因小马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网络公司主张的10万元违约金,虽符合合同约定,但明显过高,其提供的损失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应予以采信。综合考虑小马违约情形、双方协议履行时间等因素,酌情判决小马需支付违约金6万元及4500元费用。小马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南通中院经实地走访并多次组织听证、谈话,重新梳理案件事实,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认为应当从身份关系性质、收益分配方式、协议事项属性三个角度审查双方的法律关系。

  首先,从身份关系性质上看,小马每天要在固定时间前往公司的固定场所从事直播活动,每天、每月直播时长均须符合公司要求,还需要接受公司的考勤考核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基本特征。其次,从收益分配方式上看,小马与直播平台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合作关系,结合双方约定了首月保底收入以及公司曾向小马发放两笔“季度扶持金”的事实,可以证明小马的收入具有劳动报酬性质。最后,从协议事项属性上看,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是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小马的直播业务与公司的生产、收益密切相关,直播工作成果属于公司的重要资产,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组织从属性的基本特征。基于以上三个方面,南通中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劳动争议,应当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前置程序,否则不予受理,最终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李晓晴 古林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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