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介入公司经营的股东 不承担怠于清算的责任

2023年05月30日 16:47:06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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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介入公司经营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怠于清算的责任呢?今天(5月30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么一起案件。

  2009年高某被登记为A公司持股50%的股东,2017年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9年A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因A公司未移交任何资料致使无法确认债权,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债权人以高某为A公司股东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A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从而无法清算为由,要求高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高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亦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与公司产生增资、财务报销、分红等经济往来,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公章等也非由高某保管。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也一直未与高某联系或向其发布公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某不作为的行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的不作为虽然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但综合全案未发现高某参与公司经营的任何痕迹与证据,A公司自2012年6月之后已不再经营,高某行为与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使高某在规定期限内对A公司进行清算,也不能改变A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故判决:驳回债权人要求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后债权人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事实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能否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关键。股东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下,并不必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当公司财产受损无法归责于股东时,股东的怠于履行行为也只是公司内部问题,基于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债权人自然不能突破公司独立人格的限制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李璇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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