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哺乳期内遭遇了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因为药物治疗不得不放弃了母乳喂养,在索赔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时,提出了一笔“奶粉费”!这笔费用有法律依据吗?今天(5月18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

2020年7月24日,王女士生育了一子,一直是母乳喂养。6个月后,还在哺乳期的王女士骑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了碰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滨江法庭副庭长刘秀介绍,“车祸导致王某多处骨折以及右足踝部关节韧带损伤,住院30天。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没有责任”。
王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由于用药,不能再进行母乳喂养,不得不购买奶粉来喂养儿子。之后,因赔偿问题没有与李某协商达成一致,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包括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奶粉费等共计18万多元。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滨江法庭副庭长刘秀称,“关于奶粉的费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作为赔偿项目,但是法律规定,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权利,本案中王某受伤需要治疗,客观上确实不能母乳了,才产生了奶粉费用,确实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对王某人身权利的损害产生的实际损失”。

最终法院认定,王女士因交通事故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而额外增加的“奶粉钱”由被告方承担,并根据哺乳期时长、奶粉价格等酌定费用为6000元,同时判决被告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10万多元。法官表示,若哺乳期遭遇这类情况,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等,便于今后的维权。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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