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隐瞒购车 法院判决重分财产

2023年05月10日 16:51:47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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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a23c31d9d04948afcdc80a0b2dc9e7 45957037 2023-05-10 16:51:47 /a/20230510/faa23c31d9d04948afcdc80a0b2dc9e7.shtml

  离婚官司已经打完了,孩子的抚养权确定了,财产也分完了,如果之后才发现一方隐瞒了一部分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没有如实申报,还能要求再分割吗?今天(5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0年8月,周女士因与丈夫袁某长期感情不睦向法院起诉离婚。2021年3月9日,经过两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离婚判决书中有关财产分割中已经载明了,房屋归袁某所有,袁某折价给付给周女士。但判决生效后,袁某坚持不给钱,周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乔华介绍,“在执行过程中,女方发现男方有一辆车,根据这个线索又提起了诉讼,认为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特别是在离婚期间,隐瞒了夫妻共有财产”。

  原来,早在两人离婚之初,2020年的8月份,袁某曾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车,支付了2万元,但这次订购没成功,汽车销售公司不久之后将定金退还给了袁某。2021年1月份,袁某重新购买了一辆15万多元的汽车,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买车时,袁某没有告知周女士,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向法院陈述相关的购车事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乔华介绍,“《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周女士和袁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汽车销售公司退回的购车款定金和在离婚前的购车款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袁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隐瞒、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法院判决周女士享有这部分财产的60%,袁某应向周某支付9.3万元。法官提醒,在离婚诉讼中,也要依法遵守相关的法定义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乔华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离婚诉讼的双方都要如实申报财产,这是诚信诉讼的原则,如果不如实申报还违反了夫妻财产平等处置权的原则,这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双方都有平等处置权”。

  (《零距离》记者/刘舒 实习编辑/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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