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影院经营,对消费侵权的“潜规则”坚决说“不”!

2023年05月06日 14:35:00 | 作者:沈杨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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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5月6日)从镇江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电影院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镇江市消协联合市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多项举措,对电影行业存在的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的行为进行提示引导和规范,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活力。

  在2023年春节期间,陆续有消费者向“智慧315”维权平台反映,镇江个别电影院存在放映3D电影不免费提供3D眼镜等不合规经营行为。

  根据部分电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的投诉线索,镇江市场监管局和市消协迅速出击,联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京口、润州、丹徒和镇江高新区的6家电影院进行现场突击检查。检查发现,一家电影院检票入口处贴有“身高未满1.3米的小朋友在至少一位成年家长的全程陪护下可免票(无座位全场无3D眼镜)入场观影”,部分电影院销售的3D眼镜未明码标价,还有部分影院电影票的温馨提示存在“电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本影城谢绝外带饮料和食品”等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

  此外,镇江市消协还在“3·15”期间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采取入场观影的方式开展消费体察,对影院是否免费提供3D眼镜、免费提供的3D眼镜是否消毒到位、是否提前告知有映前广告及广告时长、是否可以自带饮食等问题进行拍照、录音或者录像记录,再填写相应的调查问卷。

  体察发现,一些影院免费提供的3D眼镜有严重划痕或者镜片模糊,清晰度不达标,映前广告提前告知不到位,部分影院不支持自带饮食,观影时收取服务费却未告知服务内容等问题。

  观看3D电影不提供免费3D眼镜、电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影城谢绝外带饮料和食品、放映前广告提前告知不到位……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影院设立的观看3D电影不提供免费3D眼镜、电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影城谢绝外带饮料和食品的条款,都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关于播放映前广告提前告知不到位的问题,镇江市消协认为,消费者购买电影票后,影院就与消费者建立了一种播映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合理费用,影院保质保量提供播放内容。而影院在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播放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有强迫观看的嫌疑。

  镇江市消协建议影院,在售票前向消费者公示广告时长,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在电影放映时,不得占用放映时间播放广告,以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近期,镇江市消协又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对部分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落实整改情况开展了“回头看”督查。从督查情况来看,经过前期的提醒告诫和商家的自查自纠,存在问题的几家影院均能为消费者免费提供质量合格的3D眼镜,纠正了观影服务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行业“潜规则”等消费侵权行为。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切实履行好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妥善处理好消费者合理诉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个性化服务和更优质的观影消费环境。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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