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乍听起来有些“奖励”的意思,发还是不发是不是可以由用人单位任性决定的呢?今天(4月29日),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发布的一起这样的案例,告诉大家年终奖到底该怎么发。

2019年10月,某科技公司向胡某发出录用通知书,明确胡某为年薪制员工,每月税前27000元,年终奖为税前26000元。随后胡某入职这家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4月,胡某向公司主张2020年度年终奖及被拖欠了4个月的工资,但公司负责人以经营亏损为由,一拖再拖。于是,胡某提起了劳动仲裁。
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贺艳丽介绍,“录用通知书中,明确了工资的组成包含了年终奖,并且有年终奖发放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录用通知书不再执行,所以录用通知书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双方有约束力”。
仲裁委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另外,公司负责人也没能就亏损事实进行举证,因此裁决公司应支付胡某被拖欠的工资及年终奖总计5.6万多元。

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贺艳丽介绍,“年终奖是否应当发放,应当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如果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年终奖,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中没有约定年终奖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年终奖的,但如果说这个劳动合同约定了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了年终奖的,但发放条件或者标准没有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或者按照上一年的标准进行发放”。
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入职时,要与用人单位就年终奖的事宜提前沟通,达成一致,并通过书面方式确定,仅凭口头承诺在发生纠纷时难以维权。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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