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缔结婚姻,那就有彼此扶助的义务。在镇江扬中市,有一位妻子患病住院,丈夫却连医药费都不肯支付。无奈之下,妻子将丈夫告上了法庭。4月18日,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详情。

2021年9月份,妻子陈某因身体不适,前往镇江扬中市人民医院检查,后确诊肺部有阴影,治病花费了5240多元。同年11月9日,陈某又前往上海市肺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了1.6万多元。这一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每天医药费需要近500元。在患病期间,陈某多次给在黑龙江从事销售工作的丈夫张某打电话,让丈夫支付医药费都遭到了拒绝。而陈某此前一直辅助丈夫工作,并承担了主要的家庭义务,所以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镇江扬中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徐颖介绍,“张某以现在自己工作不是很好,没有什么工资,而且在黑龙江的房子所有的物业费都是自己缴纳,称也没有能力支付相关的费用”。
张某的做法彻底寒了妻子陈某的心。于是,陈某起诉到法院为自己讨个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一扶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的互相供养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还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籍,有扶养能力的一方须自觉承担这一义务。
徐颖说,”陈某和张某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虽然现在双方两地分居,但是不论双方的婚姻情况如何,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义务就一直存在,并且有法律约束力。现在,妻子陈某没有经济来源又患病需要治疗,丈夫张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

法院综合考虑陈某的病情、双方的收入状况,再结合被告承担黑龙江房屋相关费用的情形,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陈某已花费的医疗费用的 60%,即1.3万多元。徐颖说,“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夫妻理应当成为相互的港湾,相濡以沫,在法律上也需要承担相互扶助的义务。尤其是在一方患病却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另一方更加需要在精神上,还有物质上给予充分的帮助和支持,只要婚姻关系尚且存续,夫妻之间就应当风雨同舟,患难与共”。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凌星星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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