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4月10日)从江苏省水利厅获悉,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决定,增加对水库管护主体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江苏省水库管护机制,为加强小型水库管护提供法治依据。
江苏省现有注册登记水库952座,其中大中型水库51座、小型水库901座。针对小型水库数量多,水库管理主体众多、管护难度较大的现状,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水库主管单位应当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对其管辖的多个小型水库可以合并编制管理和保护规划,并规范了规划编制要求、规划内容及审查批准程序。围绕明确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条例在规定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的基础上,明确两座以上的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条例明确,水库集水区域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并补充和明确了水库管理范围、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鹏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