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微信转移财产 构成拒执犯罪担刑责

2023年04月07日 15:31:42 | 作者:孙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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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市的蒲某欠两名员工6万元工资,还欠一家经营部的货款2万七千多元,在太仓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后,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事实上,蒲某并不是没钱还,而是有钱不还。今天(4月7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审理的这起借用他人微信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民事裁定的案件。

  蒲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孙某劳务合同纠纷、太仓市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3件案件。由太仓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确定蒲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支付王某、孙某及太仓某经营部的款项共计87300元。上述裁定书生效后,因蒲某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孙某以及太仓市某经营部陆续向太仓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太仓法院查找并督促,蒲某到法院申报财产,却未主动说明其使用他人微信账号进行大额收支。

  经法院搜查蒲某手机时发现,蒲某为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将其微信收入共计25万余元先后多次转至其专门使用的以他人名义注册的微信账户内,期间使用他人微信账号收入超过50万元,这些款项均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而是用来赌博、消费。蒲某使用他人微信期间,微信账号入账钱款均处于蒲某控制使用范围,而上述三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蒲某却仍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

  法院将蒲某规避执行的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被告人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蒲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法官表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应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蒲某在执行过程中使用他人微信进行隐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受到刑事惩罚。通过本案的判决,告诫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应积极主动优先偿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零距离》记者/孙艳 实习编辑/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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