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某医院的住院医师李女士(化名)反映,称自己今年考上了研究生,打算离职,不过面临着医院的巨额索赔,不知道自己是否应该掏这笔违约金。对此,律师如何解读?
住院医师考研成功想解约,违约金高达20万
淮安市民李女士是一名住院医师,于2018年与当地一家医院签订劳务合同。按照行业的相关要求,刚入职的她被医院安排到另外一家具备资质的医院参加为期3年的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李女士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医院工作,服务期限至少为规范化培训学习时间的6倍,若服务期不足而调动、辞职、离职等,医院有权向李女士追回乙方在规培学习期间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另外还有两万元违约金。

今年,因为考上了全日制的研究生,李女士希望继续深造,便想辞职,不过高额的赔付费用令她犯了难。
“相当于3年乘以6倍,工作18年之后,我离职或者调岗才不用赔违约金。这3年医院发给我所有的钱,包括工资、五险一金,再加上房补、车补等,大概要赔20万。”
对于这笔高达20万的违约金,李女士认为并不合理;而且自己规培后,又在这里工作了两年才申请辞职。
律师说法:医院收取违约金,应举证规培为专项培训
就此事,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赛表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自由离职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并订立协议,才能主张违约金。
但在他看来,李女士所参加的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一般性的岗前培训,医院要想收取违约金,必须证明该培训是只针对李女士的专项培训,且不具有可替代性。
“专项培训必须是针对某一个个别劳动者的一种能力方面的提升,如果说对于每一个劳动者都有这样的培训的话,就叫做一般的岗前培训,不具有可区分性。对于单位而言,这种一般性的岗前培训是它运营的必要成本,如果这笔费用也作为违约金向劳动者主张的话,显然对于劳动者不利,也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自由进出这样的理念性冲突。”
张赛强调,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所以医院需要证明自己主张的违约金,是他们对于医生提供培训而产生的费用,若无法证实,则不应当支持这样的违约金,即便双方在培训前已经签订了培训协议。
此外,他还认为用人单位在这3年时间里,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能理解为所谓的专项培训的花费,因此,也不能作为所谓的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金向劳动者进行主张。
(江苏新闻广播/范志凯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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