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结婚三年,妻子生了一儿一女。然而,男子意外发现抚养多年的儿女非亲生,多年来为儿女付出的心血和金额,能否要求返还?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今天(3月31日),记者从南通如皋法院获悉,目前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张松(化名)与李玲(化名)于201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7年10月3日生一女张梓瑶, 2020年6月4日再生一子张梓君。
婚后张松一直在外务工,偶然发现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加之一双儿女的外貌与其有所差异,便心生怀疑,自行携带儿女至鉴定机构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张松与张梓瑶、张梓君的亲子关系。张松盛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李玲离婚,并返还抚养儿女的各项费用36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审理中,李玲表示同意离婚,但其对鉴定结论既不认可,也不否认;对于张松要求返还及赔偿的款项,也不同意给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松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张梓瑶、张梓君不存在亲子关系,李玲既不认可,也不否认,但又不申请重新做亲子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张松与张梓瑶、张梓君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关于返还数额,法院参照本地生活水平,结合考虑女方的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最终支持由李玲返还张松因抚养张梓瑶、张梓君发生的费用10万元,赔偿张松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就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张松既非生父,也非养父、继父,对张梓瑶、张梓君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李玲作为亲生母亲对张梓瑶、张梓君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李玲涉欺诈性抚养,因张松的抚养行为免于支付其应承担的抚养费而获益,应当返还张松因抚养子女而支付的费用。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及抚养情况,法院判决李玲返还张松因抚养子女而产生的费用10万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中,李玲在与张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两性关系,并育有一子一女,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也有违公序良俗,影响极为恶劣。李玲隐瞒子女均非张松亲生,使张松误将一子一女作为亲生子女抚养,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金钱和心血,给张松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结合考虑李玲的过错程度、张松受伤害的程度后果等,由李玲赔偿张松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常蓉蓉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