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大雪,南京美成了金陵”,这句话,想必曾经刷爆过每个小伙伴们的朋友圈。在古城南京两千多年历史中,有过许多别名,直到现在,“金陵”仍是其中最雅致的一个。当“金陵”二字出现在商标中,往往也涉及了能否擦亮相关企业“金字招牌”、叫响“南京品牌”。
作为新街口的地标建筑,南京金陵饭店的知名度颇高。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此前注册了相关商标,曾同意金陵饭店物业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有偿使用相关标识。没想到约定时间过后,金陵饭店物业公司依旧使用相关标识。于是,金陵饭店集团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和一些其他开支。今天(3月3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南京金陵饭店1983年建成并营业至今。“金陵”品牌名扬中外,其旗下使用“金陵”字号的一级法人就有近30家,涉及多个领域。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为相关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相关商标均在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内。200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与金陵饭店物业公司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金陵饭店集团公司同意金陵饭店物业公司有偿使用“金陵饭店”标识,金陵饭店物业公司支付使用标识相应的费用。2019年起,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明确向金陵饭店物业公司表示不同意其继续使用相关标识,并函告被告金陵饭店物业公司停止使用“金陵饭店”标识、字样,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金陵饭店”字号。
然而,金陵饭店物业公司始终未予变更企业名称,并一直在公司招牌、管辖物业宣传栏、公司员工名牌、物业管理制度、办公区域内使用案涉商标。金陵饭店集团公司认为,金陵饭店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了金陵饭店集团公司的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金陵饭店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合理开支25000元。
金陵饭店物业公司则认为,首先,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与金陵饭店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处于不同行业领域,前者主营资产经营业务,后者则主要涉及物业管理服务,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或重合,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不存在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金陵饭店集团公司原系金陵饭店物业公司的股东,金陵饭店物业公司使用现有字号是在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授意和特殊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具有一定历史沿革。因此,金陵饭店物业公司认为,其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侵犯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权利的情形,应当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金陵饭店物业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金陵饭店”字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原、被告所提供服务具有同一来源,或者两公司之间有特定的关联,金陵饭店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其应当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金陵饭店"字号。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金陵饭店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金陵饭店”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并综合考虑后,对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110万元及有票据证据支撑的合理开支21000元予以全额支持。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黄茜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