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我钱迟迟不给,我向法院申请清算,究竟应该申请强制清算还是破产清算,哪种程序更有利于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今天(3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1年1月11日,申请人A公司以被申请人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法院申请对B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于1997年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2002年,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A公司对B公司享有债权。该债权人经生效判决确认,并经强制执行未获得清偿。执行中,法院查明B公司已歇业,无履行能力,并于2000年裁定中止执行程序。法院向A公司释明,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A公司仍然坚持申请对B公司强制清算。

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且直至申请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时仍未能清偿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同时,B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强制清算条件。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条规定,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法院向申请人释明后,其仍坚持申请强制清算,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A公司对B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南法轩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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