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21日),记者获悉,最近常州的黄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和自己的妻子离婚,法院审查发现,黄先生的妻子正处于哺乳期,直接驳回了他的请求。
黄先生和俞女士于2000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登记结婚,结婚当年就生育一子。2021年2月,两人生育次子,可两个月之后,黄先生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俞女士离婚。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吴奕说:“男方认为,两个人夫妻感情不和,所以在女方哺乳期没有过去的期间之内,就向法院起诉了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吴奕告诉记者:“结合本案来看,虽然两个人因为日常的琐事发生了矛盾,男方也认为感情不和要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因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起诉离婚的期间范围,最后法院也是从程序上驳回了他的起诉。”
法官表示,女方分娩后一年内,身心处于康复休养的特殊时期,属于特殊情况,且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要父母的共同抚育。如果男方此时提出离婚,对女方的精神刺激过重,会影响女方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婴儿的保育,因此在上述期间禁止男方提出离婚,既是事实需要,也是社会道德要求。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