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16日),常州天宁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钱某向某电动自行车店购买二手电动两轮摩托车一辆并支付购车款15500元,该店销售人员仅告诉钱某该车辆维修过。后钱某发现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过大修,车架、大灯及主要部件更换过。
钱某要求某电动自行车店退一赔三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电动自行车店退还钱某购车款15500元并赔偿46500元,钱某将案涉车辆退还某电动自行车店。
车辆是否发生事故是影响消费者购买车辆的重大信息,“维修车”与“事故车”之间不能划等号。本案中,某电动自行车店作为车辆的销售方,系二手车的经营者,应当对于销售的车辆情况有足够了解并告知消费者。
某电动自行车店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将案涉车辆发生事故以及事故的程度等相关信息告知钱某,而该信息足以影响钱某决定是否购买案涉车辆,故某电动自行车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