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涉及年终奖、季度奖等奖金发放诉求或由发放年终奖直接触发纠纷的案件频繁出现,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近期受理了多起类似案件,今天(3月1日),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发布了三起典型案例。
阮某诉南京某建材公司劳动争议案
阮某于2010年入职南京某建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员工的业绩确定。公司薪酬分配制度规定:“季度及年度效益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及年度工资总量确定,发放对象为发放奖金日期前在册的员工。”2021年9月,南京某建材公司以阮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阮某主张,往年都有年终奖,其他同事已收到2021年年终奖,阮某要求公司按照其实际工作月份发放年终奖五千余元。公司辩称,阮某已于当年9月离职,不享有年终奖。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属于绩效工资范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业绩表现确定。阮某已初步举证证明2021年存在年终奖的事实,公司不予支付阮某的年终奖应对阮某不符合支付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薪酬分配制度中规定离职的员工不支付年终奖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属无效条款,且薪酬分配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能作为合法依据。一审判决南京某建材公司按照原告2021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支付年终奖。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顾某诉南京某置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2021年5月,顾某入职南京某置业公司从事营销管理工作,录用时双方约定:顾某的年度薪酬由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组成,浮动部分包括季度奖和年终奖,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2021年11月19日,南京某置业公司以顾某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顾某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其8月至11月的季度奖八千余元。公司辩称,顾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不具备获得季度奖的条件。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单方解除与顾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双方约定顾某的工资报酬中包含季度奖项目,公司抗辩顾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但未能提供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提交的考核表不足以证明顾某的个人绩效情况及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故公司不能证明顾某不符合获得季度奖的条件。且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不正当阻却条件成就,应当视为条件成就。一审判决南京某置业公司支付顾某的季度奖。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已经生效。
冯某诉南京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
冯某于2020年7月18日入职南京某建筑公司处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冯某入职后,南京某建筑公司逐月按约定向冯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保。2022年1月28日,南京某建筑公司单方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冯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包括2021年年终奖等多项诉求。冯某主张,听说其他同事已经发放2021年年终奖,公司亦应当向其支付。公司辩称,公司从未与冯某约定过年终奖,在职期间也未实际发放过年终奖。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主张2021年年终奖应对存在年终奖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冯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年终奖约定或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亦未能证明其他同事发放年终奖的事实,故冯某关于年终奖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离职员工年终奖,该发不该发,不宜‘一刀切’,需结合具体案情,分配举证责任,综合审查年终奖的性质、年终奖发放的依据、劳动者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公司经营状况、劳动者工作表现等因素作出判断。”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