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22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扬州高邮的李先生在当地一家商场租了一间商铺,没过多久,楼上的商铺开始往下漏水,李先生便多次向商场物业反映,可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李先生一气之下,便开始拒绝缴纳漏水期间的物业费,商场物业公司不乐意了,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2020年9月底,李先生在当地一家商场里租了一间商铺开影楼,并与商场管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商业管理服务,月管理5000元。可不久后,李先生发现楼上商铺装修时导致严重漏水,造成影楼财物受损,生意无法正常开展。于是,他多次与商场物业沟通,但漏水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高邮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于谦说:“一开始的时候,李某还按时缴纳物业费,后来他的经营受到漏水的影响,他就拒绝支付管理费用 。”
就这样,李先生向管理公司提出撤柜申请,并拒绝支付漏水期间的管理费。商场管理公司认为李先生未按照约定缴纳服务费,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导致商场物业损失,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于谦说:“李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跟商场之间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但是商场没有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应当履行的管理义务,商场管理公司认为既然签了合同,就有按照合同支付管理费的义务,而且已经多次跟楼上的业主联系并进行了维修,但是因为什么原因,商场也没有办法最终解决这个问题。”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李先生反映相关漏水问题时,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积极与楼上租户进行了沟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但不能就此免除原告对承租商户装修的监督义务,正是因为原告对楼上租户装修过程的疏于管理导致了漏水现象的发生,且在被告李先生撤柜前,原告仍未能解决漏水问题,导致被告经营影楼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原告对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原告未履行管理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有权拒绝支付漏水问题存在期间的服务费。

于谦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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