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装修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城市里并不鲜见。今天(2月16日),南京中院发布了一起因邻居装修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案件。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南京市某小区业主王某委托女儿对自家住房装修,装修中,私改锅炉排气管道,还将东面和南面两阳台的原结构实体隔墙及结构柱拆除,改为落地大玻璃窗。
楼上住户苏某认为,王某未将排烟管道设置在房屋原设计预留的孔道内,私自改建新的烟道,锅炉排气将吹入自家,影响其正常生活。同时拆除两阳台实体砖墙更换成玻璃窗,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整幢楼的建筑美观,严重妨害了自己等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
苏某一纸诉状将王某父女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拆除东北角燃气锅炉排气管,将东面大阳台三处、南面小阳台两处共计五处实体砖墙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判决王某女儿与其父共同承担责任,将房屋东北角燃气锅炉排气管道拆除,东面大阳台三处、南面小阳台两处,共计五处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装修房屋,不可任性而为
本案中,王某私改烟道,妨害楼上住户苏某开窗通风换气,超出相邻权利人必要且适当的容忍限度。案涉的五处外墙,虽非设计中的承重墙,但亦具荷载相应力量、协调全楼外观等功用;若仅因外墙不是承重墙而将之拆除,既违反建设部门的强制性规范和标准,也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害。
因被告王某女儿以业主名义申请装修时被明确告知“不得改变楼栋外立面”“禁止在外墙面开门、窗”,其以业主代理人身份签收的《装修须知》中也明确了“不得对房屋外立面进行任何形式的加装和改动”“碾力墙、梁、柱等主体结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破坏”。故法院认定王某女儿是装修行为人或代理人,应与其父共同承担责任。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夏菁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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