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14日),记者获悉,近日,扬州宝应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在该案审理中发送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在该案第一次开庭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主张的双方法律关系并不一致。
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院遂于1月13日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亲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最终第二次庭审当天,胡某按照要求到庭参加了庭审,并签署了《如实陈述保证书》,法庭完成了对定案事实的固定,将择日进行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贾玲表示,经有效送达《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后拒不签署、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应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本人拒不到庭,且待证事实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理,即对该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作为对当事人违反出庭义务的制裁,也可直接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抗辩意见予以支持。《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将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载明的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层面落实到司法实践,契合了司法审判的现实需求, 也彰显了公正司法的责任担当。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