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逛商场时,有时为了节省路程,会从某家店铺中穿过。但万一该区域已经设置了“正在装修”的封闭护栏,我们还能这样“抄近路”吗?若发生意外由谁买单?今天(2月9日),记者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事发当天,某商场一家门店正在进行上下两层的整体装修,装修过程中该门店按物业公司要求进行了封闭围挡。老严通过商场楼梯到达案涉门店二楼,随后穿过围栏挡板,进入门店内部。
当时由于门店内部的楼梯井口楼板刚打好洞不久,井口还没来及得安装围栏,老严不慎从二楼楼梯井口摔下,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出院后,老严以门店经营者许某对门店装修施工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对商场安全未尽到管理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他的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门店的经营者许某对门店进行装修前已向物业公司办理了入场手续,装修过程中也严格按照物业要求对施工现场外围进行了全封闭围挡。事发地点在二楼门店室内楼梯井口处,虽然当时井口未及时围栏,但其本身也在门店全封闭围栏内,故许某和物业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均无过错,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相关要件。
原告老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到门店处于全封闭围挡状态后,应该意识到案涉门店施工不能私自进入,但仍擅自经由商场楼梯进入案涉门店二楼,故老严是该事故发生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老严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法条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如果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
本案中,案涉门店已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对施工区域进行了封闭围栏,故物业公司和案涉门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老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进入他人正在装修的全封闭围栏区域,致使自身遭受伤害,其应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提醒,公众在出入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时,应当谨慎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自我约束,不得擅自进入有安全警示标识的区域。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完善安全措施,设置安全警示,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后应予以积极救助,全面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高若婷)